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教职工多出优秀科研成果,促进学院整体教学科研水平不断提高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
第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
1、科研成果奖励:指由学校科技处、教务处和文科建设处规定的国家级及省部级科技和教学成果奖。
2、获教育部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(人文社会科学)一、二、三等奖,均按照奖金数额的1:1.5予以配套奖励。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(不包括内部探讨奖等其他类别),按照奖金数额的1:1.5予以配套奖励;二、三等奖及内部探讨奖等类别奖项,按照奖金数额的1:1予以配套奖励。其他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的一、二、三等奖,均按奖金数额的1:1予以配套奖励。
3、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及上海市教学成果奖特、一、二等奖,均按照奖金数额的1:1予以配套奖励。
第三条 学术论文奖励
1.在学校科技处和文科建设处公布确认的各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,超出岗位职责要求篇数以外的论文,学院予以奖励。
2.奖励标准
理工类 | 文科类 |
类别 | 院奖励 | 类别 | 院奖励 |
SCI | 1万元 | A类论文 | 1万元 |
EI | 0.8万元 | B类论文 | 0.8万元 |
核心期刊 | 0.15万元 | C类论文 | 0.6万元 |
| | D类论文 | 0.4万元 |
第四条 学术著作、教材奖励
1、 对于获奖(国家级、省部级、校级)学术著作和教材,学院按照获奖金额予以1:1配套奖励。
2、 在中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领域内公开出版的学术研究著作且CSSCI他引达到10次及以上者,每部奖励1.2万元。有突出贡献的,由学术委员会审议,另行专奖。
第五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
科研项目立项奖励包括国家级与省部级课题两类(必须是通过校文科处申报到的纵向课题)。学院分别给予国家级2万元、省部级1万元的奖励。奖励经费使用期限自立项合同生效之日起贰年,奖励经费的使用按立项项目预算内容的相应比例执行。
第三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程序
第六条 奖励对象
1. 属于奖励范围的各类科研成果的第一作者或负责人且为本院教职工。
2. 作为第二作者在学校文科处指定的A、B类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教职工。其奖励标准按照C、D类刊物执行。
3.凡享受学院出版资助的学术著作或建设资助的教材,不再享受学术著作及教材奖励。
第七条 奖励程序
奖励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。凡符合奖励者,每年6月1日至6月15日向学院科研秘书提交申请,并附论文原件、或专著及教材原件,或立项合同书原件,或有关奖励证书原件。院学术委员会将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评审,并将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。审议结果向全院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15天为公示期。凡对受奖成果有异议者,可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。无异议则在公示期满后即行授奖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八条 同一论文、成果多次获奖,以补差额的方式,只计最高奖项,不重复奖励。
第九条 凡已获得奖励的成果,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,一经查实,将撤销奖励,追回奖金,通报批评,并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所需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计划。奖励额度在1万元(含)以下者为现金奖励,1万元以上者为经费奖励。
第十一条 在学院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情形下,院党政联席会议有权对本办法中的奖励额度提出修订。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对2012年度及以后属于奖励范围的各类成果有效。本办法自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,原相关规定废止。
2013年12月17日